伴随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深入开展,“五五改革纲要”提出了向科技要生产力,推动诉讼模式重构和诉讼流程再造。因而,通过提升司法档案工作人员的信息素养,有助于司法审判提质增效,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司法审判质量和效率的要求。
一、司法信息化建设的时代背景
众所周知,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党的十九大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随着5G时代的到来,全国法院将大范围地使用远程视频庭审制度,未来在线庭审可实现对真实庭审的高度仿真,使远在异地的当事人真正置身于庄严的法庭中,流畅进行质证陈述,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极大地便利当事人。
这种从线下转移到线上的司法审判流程形式,对传统的立案、调解、送达、庭审、举证、质证等诉讼环节都发生了深刻变化,所以需要建立新的在线诉讼规则,即以审判为中心应用新的司法信息系统,建立从立案到执行的新司法审判闭环流程,这就对司法工作人员的信息化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司法档案工作人员信息素养概述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新的信息资源不断出现,司法领域对信息素养的解释也在不断丰富扩展。笔者认为,司法工作人员的信息素养是指在负责处理司法审判案件的全流程过程中,充分运用司法信息工具以及从各种渠道获取的信息源,借助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技术手段,鉴别并决定所需司法信息的范围,同时有效地获取所需的调查取证的信息,严格评价信息与案件的相关度与客观度,以及信息的质量及其相关佐证辅助信息资源。
把抓取的有效信息融合到审判业务活动的各类信息管理系统中,让依法依规获取的司法信息达到客观、高效、高质量的标准,从而完成司法审判工作。司法审判管理工作同新的网络信息技术结合起来,能产生新的生机和活力,能不断推动司法实践的创新改革发展。作为信息化时代的司法工作人员应当能够有意识地主动地去了解、掌握大数据、区块链、5G等互联网新技术,同时融入司法审判管理的从立案到审判的整个司法审判周期中,从而实现司法审判信息传递及时、高效。
三、司法档案工作人员的信息化思维体系构建 (一)项目管理思维 (1)建立关注整体的项目管理思维模式。笔者预测,未来的司法审判资料管理将利用文档控制信息系统进行,包含从立案起诉状、证据提交到审判文书送达的全过程审判业务资料管控,都需要借助区块链技术来实现案件资料的电子化填报、报验、审查、流转及归档的全网络化和计算机控制。 因此在司法项目管理系统的实际操作中,司法工作人员应从大局出发,保证整个司法审判业务信息是完整的、准确合理的。其中解决业务审判资料的填报、流转的复杂性、及时性等各种衔接环节不出差错问题,便需要实现审判业务资料的精细化管控,这就要求司法档案工作人员树立统管全局的项目管理思维。 (2)项目管理思维应具备前瞻性和主动性判断,不能在事件发生后被动地解决问题。如司法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有意识地对档案信息系统可能会在使用过程中被损毁的电子化资料进行备份和存档,运用区块链技术对相关数据进行溯源。 确保原始数据的长久保存,要从档案卷宗档案规范、裁判文书填报、电子文件流转常见问题、司法信息系统模块划分、对接及软件操作等方面进行处理,牢固树立避免问题比解决问题更重要的思维模式。保证档案司法管理信息系统全线文件材料过程管理与归档工作的统一顺利开展。 (二)信息系统思维 (1)建立信息系统的思维模式。系统是指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元素的整体,一个整体要成为系统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每一个元素的行为均对整体的行为起作用; 第二,各元素的行为及其对整体的作用是相互依赖的,没有一个元素可以对系统整体单独起作用; 第三,无论这些元素如何进一步分解,那些分解后的部分均对整体起作用,但没有一个部分能对整体单独起作用。 换言之,系统的各个元素之间紧密相连,不可被分割成独立的部分,由系统的内涵可以得出两个推论:系统的每一个部分均有属性,当它从系统中分解出来后,该属性将产生损失;每一个系统均具备一定属性,但任何一部分均不能独立具备这些属性【2】。 (2)从档案信息管理系统的构成看,信息系统的综合应用是系统工程,前台应用是系统功能,后台司法数据是系统核心。后台司法数据结构的设计是司法信息系统功能实现的前提,也能反映出司法信息系统的各项审判进展情况的流程。 因此,在司法数据整理过程中必须对后台司法系统运行的数据进行充分理解,明确数据表间关系、存储内容等,统一司法区块链平台上,理解并掌握司法区块链平台基础存证验证原理和使用方式,以及区块链上各种数据上链的时间节点和证据上链数据来源等,从而对系统的业务流程功能有一个清晰的整体认识和综合运用。 培养司法工作人员系统思维的能力,为司法数据分析、审判活动奠定基础。进行数据分析,就必须对后台数据结构进行充分研究,明确诉讼业务所对应的后台存储过程及存储对象,从而系统、全面地把握审判管理业务。 (三)客观中立的思维 (1)客观中立思维的定义。客观中立思维是指在接受司法档案信息时,只接受司法客观信息本身,而不加入个人主观假设条件等带有主观色彩的判断。这就要求每一位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档案信息传递中,不能带有个人主观判断,应按原始信息的内容进行准确、详细、完整地进行客观表述。这种思维方式更符合计算机语言的思维方式,能够更好地实现人机互动及人机交互。 (2)客观中立思维培养的必要性。司法档案工作人员在处理司法信息系统的资料的接收、登记、转发、归档等工作都是非常客观的,因此司法工作人员必须从实际出发,切勿加入个人主观臆断。因为随着大量信息系统经过小范围先行先试后,在全国范围内法院进行推广应用,不同地域的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交流,客观地表达司法信息和接受司法信息可以最大化减少沟通障碍和对信息内容的错误判断,有利于避免问题,提高司法审判工作效率和司法审判工作的准确性。 (3)客观中立思维的培养途径。客观中立思维的 培养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司法档案工作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中不断渗透,使之逐渐成为自己的一种思维习惯。在处理司法信息资料文件的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应有意识地要求自己只接受司法信息资料文件的字面信息,让自己保持客观中立的状态,从而在后续的司法档案工作自然地运用到这种思维。 综上所述,司法工作人员信息素养的构建,有利于提升法院诉讼效率、提高执法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以及司法信息的协同效应,实现法院人力资源和信息资源上的双轮驱动,为司法审判工作提质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