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审评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加速档案科学技术事业发展,调动起档案工作者从事档案科技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奖的审评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由省档案局组织实施,省档案局科研处负责具体事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人为本、注重质量、讲求实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四条 辽宁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奖的奖励范围:
(一)为实现档案事业行政管理决策科学化和档案管理现代化而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简称“软科学成果”);
(二)为延长档案保存和使用寿命而取得的保护技术研究成果(简称“保护技术成果”);
(三)为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而取得的现代化技术研究成果(简称“现代化技术成果”);
(四)为制订档案工作相关标准而取得的标准化研究成果(简称“标准化成果”);
(五)经公开出版发行(具有正式刊号)的档案科技专著、教材和科普图书等科技著作研究成果(简称“科技著作成果”);
(六)为推动先进科学技术在档案工作中的应用,取得的具有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推广转化应用成果(简称“推广转化成果”);
(七)与档案工作有关且确有研究价值的其他研究成果(简称“其他成果”)。
第五条 软科学成果,必须经市(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采用,经实践证明具有科学性、适用性。
第六条 保护技术成果和现代化技术成果,为应用于档案工作实践一年以上,已取得较为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 标准化成果,应为正式发布、实施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第八条 科技著作成果,包括学术专著、基础论著、技术著作、工具书、教材或科普图书等,内容具有创新性,著作公开出版一年以上。
第九条 推广转化成果,为应用于档案工作实践二年以上,应用单位不少于十个;已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经济效益应经相关应用、生产单位的财务部门核准并出具证明);成果完成者在成果转化过程中作出大量有效或创造性贡献。
第三章 奖励设置
第十条 辽宁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奖,分四个等次:
(一)特等奖,授予集体奖状、个人证书;
(二)一等奖,授予集体奖状、个人证书;
(三)二等奖,授予集体奖状、个人证书;
(四)三等奖,授予集体奖状、个人证书;
第十一条 辽宁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奖的授奖人数实行限额,各奖励等次限额为:特等奖11人,一等奖9人,二等奖7人,三等奖5人。限额以内的完成人员取得获奖者证书,限额以外的完成人员可向省档案局申请颁发完成者证书。
第四章 申报与推荐办法
第十二条 成果申报必须与档案学理论、档案实际工作有关,应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奖励范围内,由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且获得相关部门组织的结项验收。
第十三条 成果申报需填写《辽宁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奖励推荐书》(简称《推荐书》)一式三份,成果(装订成一册)一式二份,成果包括研究报告、工作报告、成果摘要、结项证明、鉴定(或评审、或审定)证书、成果技术评价和推广应用证明等。成果材料(涉密材料除外)一经报送,不给予退回。
第十四条 辽宁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奖申报,实行推荐制度。成果申报需经项目推荐单位(主要指省、市(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省(中)直单位或高等院校)审核、汇总,统一向省档案局推荐。项目推荐部门如申报课题超过一项,需填写《申报辽宁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奖项目汇总表》(附件2)。
第十五条 成果主要完成人是指完成该项目的研究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设计、研究方案;
(二)直接参与并解决关键性科研难题;
(三)撰写关键技术文件;
(四)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或关键问题。
第十六条 成果主要完成单位是对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或组织,对该项目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转化等提供技术、人员、设备等条件。
第十七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应与鉴定(或评审、或审定)证书或结项证书的人员和单位排序一致。
第五章 奖励评审标准
第十八条 软科学成果和标准化成果的评审,根据研究项目的创新性、前瞻性、实用价值、应用范围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各奖励等次的评审标准是:
(一)研究内容极具创新性和前瞻性,实用价值极高,实现科技成果转化,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首创或领先水平,可评为特等奖;
(二)研究内容具有一定创新性和前瞻性,实用价值较高,实现科技成果转化,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可评为一等奖;
(三)研究内容较有创新性和前瞻性,实用价值较高,达到省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可评为二等奖;
(四)研究内容较有实用性,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九条 保护技术成果和现代化技术成果的评审,根据研究项目的科学水平、技术难度、推广范围、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推动档案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各奖励等次的评审标准是:
(一)技术项目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首创或领先水平,技术难度特别大,对档案科技进步起到特别重大推动作用,取得特别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特等奖;
(二)技术项目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领先或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对档案科技进步起到重大推动作用,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三)技术项目达到省内同类项目的领先或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档案科技进步起到较大推动作用,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四)技术项目达到省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对档案科技进步起到一定推动作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条 科技著作成果的评审,根据著作内容的创新性、实用价值、应用范围和图书质量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需要注意的是,作为成果本身,必须有相应的研究报告等材料,科技著作仅作为成果附件。各奖励等次的评审标准是:
(一)主要内容为编著者的最新科技成果,有独到见解,实用价值高,发行量大,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规定图书质量标准的优良品,可评为特等奖;
(二)主要内容为编著者的最新科技成果,或吸收国内外最新科技成果编著,有一定见解,实用价值较高,发行量大,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规定图书质量标准的良好品,可评为一等奖;
(三)主要内容吸收国内外最新科技成果编著,实用价值较高,发行量较大,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规定图书质量标准的,可评为二等奖;
(四)主要内容吸收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编著,有一定的实用价值,有一定的发行量,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规定图书质量标准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一条 推广转化成果的评审,根据在组织、实施、应用科学技术过程中实施难度、实施措施、作出贡献、推广范围、取得效益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各奖励等次的评审标准是:
(一)推广转化难度很大,采取的推广转化措施有实效,或有较大创新,为进一步完善成果或将成果与档案工作实践相结合作出了创造性贡献,推广程度达到可推广范围的较大比例,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特等奖;
(二)推广转化难度大,采取的推广转化措施有实效,或有创新,为进一步完善成果或将成果与档案工作实践相结合作出了较大贡献,推广程度达到可推广范围的一定比例,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三)推广转化难度大,采取的推广转化措施得力,或有所创新,为进一步完善成果或将成果与档案工作实践相结合作出了一定贡献,推广程度达到可推广范围的一定比例,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四)推广转化难度较大,采取的推广转化措施得力,为进一步完善成果或将成果与档案工作实践相结合作出了贡献,推广程度达到可推广范围的一定比例,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第六章 评审的组织与程序
第二十二条 省档案局科研部门负责接收申报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和内容审查。形式审查包括:申报条件、申报奖励范围、《推荐书》和科技成果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评审要求等;内容审查包括: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对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水平、成熟程度、转化应用、推广前景等方面作出科学评价并形成审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辽宁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奖的评审,由辽宁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省档案局组建本年度的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确定拟授奖成果与奖励等级。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由5人以上(含5人)的评审委员组成,推举其中1人为评审委员会主任。评审委员应具有如下条件:
(一)长期从事档案科研、教学、管理、业务指导,并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技术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知参评项目的专业领域;
(二)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同等资历,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尊重成果的知识产权,保守技术秘密。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若有推荐项目参加本年度评审,应予以回避。
第七章 授奖和异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拟授奖项目经省档案局批准后,在“辽宁档案信息网”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为异议期。
第二十八条 在异议期内,如对拟授奖项目有争议,可向省档案局科研部门提出;异议期结束后,原则上不再受理。
第二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单位提出的异议,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的异议,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
第三十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对拟授奖项目的成果内容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完成单位及其排序提出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三十一条 省档案局科研部门接到异议书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符合前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者,予以受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省档案局科研部门审核。省档案局科研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复议,由评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三条 异议期结束后,经省档案局审批,正式授奖。15个工作日后,接到获奖通知的项目推荐单位可与省档案局科研部门联系,领取相关获奖材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相关单位应做好对评审奖励工作中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十五条 省档案局择优推荐获奖项目,参评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或我省其他奖项的评选。
第三十六条 辽宁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获奖者的证明材料,应作为获奖者档案专业技术能力依据之一纳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辽宁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奖的推荐和评审,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如发现获奖项目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将撤销奖励,收回所发集体奖状、个人证书;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3月12日颁布的《辽宁省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辽档发[2002]5号)同时废止。